重油高科电控燃油喷射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重汽集团重庆燃油喷射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民终3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重庆燃油喷射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翠宁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04283964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重汽集团重庆燃油喷射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7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过阅卷调查,本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重庆燃油公司强行安排***从事的工作岗位并非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也非***熟练的工种。重庆燃油公司未进行过培训,造成***对工序不熟悉,失误在所难免,但并非弄虚作假。2.不合格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事故或任何损失。3.重庆燃油公司未组织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并不知晓,且规定随意宽泛,有失公平,应属无效。4.案外人***同样违规,重庆燃油公司的处罚却截然不同,明显不公平。5.质量通报与处理通报作出的时间相互矛盾,违规事实认定前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重庆燃油公司弄虚作假。6.重庆燃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 重庆燃油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重庆燃油公司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72000元。3000元/月×12个月(***于1986年入职,仅计算12个月)×2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6年12月,***入职原重庆油泵油嘴厂工作,此后该厂经改制更名为重庆燃油公司,***仍在重庆燃油公司工作。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清洁工,重庆燃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司局域网BBS、公告栏张贴、组织培训等方式告知职工。2016年2月26日,重庆燃油公司召开职工代表会议,经讨论一致同意修订《职工奖惩管理制度》。《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第5.3.3.5条规定,违反公司工艺纪律规定,擅自修改工艺参数或不按工艺要求加工(检查),造成质量事故或造成潜在质量隐患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4月1日,重庆燃油公司组织***对包括《职工奖惩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培训。2019年4月25日,***在接受重庆燃油公司询问时确认对公司气密工序工艺内容和要求知晓,但此次未按照该内容要求作业,认同公司根据奖惩制度作出处罚。2019年4月30日,重庆燃油公司质量部作出《关于共轨喷油器气密弄虚作假的考核通报》,认定***2019年4月22日12件产品中有10件未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共轨喷油器气密检查工序,经过调取监控视频在10:55-10:58这一时间段扫描12件产品,只有两件做了气密操作。同时认为气密工序为共轨喷油器密封性检查的关键工序,密封性不合格产品容易导致喷油器漏油,造成发动机油量不均、动力不足,甚至烧坏发动机,造成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同日,重庆燃油公司征求工会意见,拟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工会予以同意。2019年5月5日,重庆燃油公司作出《关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通报》,以***违反《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第5.3.3.5条规定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日,重庆燃油公司向***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予以签收。2019年10月14日,重庆燃油公司工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制度》在制定修订发布前均由职工代表通过审议,并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 2019年8月13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一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5月5日作出的《关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通报》,确认被申请人此次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二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198000元;三被申请人按每月1500元标准补发申请人自2019年5月5日起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之日止的生活费。该委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渝两江劳仲案字【2019】第1512号仲裁裁决书,对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予以驳回。 庭审中,重庆燃油公司陈述,如果法院认定重庆燃油公司的解除构成违法,则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庭审时,重庆燃油公司也做了同样的陈述。 ***陈述在操作过程中凭经验判断,如果没有问题,我就直接取出产品。重庆燃油公司认为***实际只有6、7秒的时间完不成规定的全部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本案中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当视为其已认可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相当于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否则,***应当就其仲裁时提出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仲裁请求作为诉讼请求。***在仲裁申请时提出过赔偿金请求,虽然为选择性请求,但可以视为已经过仲裁程序,且为了减少诉累,本案可以受理。 关于重庆燃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问题。首先,从***在接受询问的陈述中可知***知晓工序的内容和要求,知道不做气密的严重性及对客户的影响,也认可中途从气密箱中取出产品属于违规,认可无操作气密动作,认同因其行为要受到严厉惩罚。其次,重庆燃油公司根据对***的调查并调取了监控视频发现***在2019年4月22日10:55-10:58这一时间段扫描12件产品,只有两件做了气密操作。根据工艺要求,气密时间为30秒,证明***未对产品做气密。***接受调查时认可没有做气密。综上可以确认***存在违规操作的事实。 《职工奖惩管理制度》于2016年2月26日经过职代会讨论修订,经过了民主程序。重庆燃油公司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了《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组织了员工学习培训、在公示栏进行了张贴。***作为员工可以登录查阅。故《职工奖惩管理制度》对***有约束力。《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第5.3.3.5条规定,违反公司工艺纪律规定,擅自修改工艺参数或不按工艺要求加工(检查),造成质量事故或造成潜在质量隐患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故重庆燃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制度依据。 ***违规操作,未对产品做气密工序,根据其庭审陈述凭自己的经验判断没有问题就直接取出产品,未按规定操作,不仅违反了操作规范,更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潜在质量隐患,故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退一步来评判,根据***在仲裁提出请求,即使重庆燃油公司解除违法,在重庆燃油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并非不能履行。***直接主张要求重庆燃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不应当支持。 综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重庆燃油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根据重庆燃油公司对***所作的询问记录以及调取的监控视频等,可以认定***未对产品做气密性检测,存在违规操作的事实。重庆燃油公司制定《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程序合法,组织了员工学习并公示,***应当遵守该管理制度。因***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重庆燃油公司依据《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第5.3.3.5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