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润公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2.改判景源公司向和润公司、***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298000元(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景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虽于2019年12月20日签署了《来往协助函件(二十一)》,但景源公司至今未全部解决2019年2月27日《和润喷涂公司与景源环保公司会议决定》中确认的问题。经和润公司、***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案涉设备VOCs排放处理率未能达到案涉合同约定的93%的验收标准。此外,案涉设备还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因案涉设备未符合验收标准,故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和润公司、***公司暂无需支付工程款。2.双方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为加急赶工,将设备发外加工,并因此约定向外包单位支付赶工费20万元,该费用不属于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和润公司、***公司未支付赶工费10万元为拖欠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逾期支付赶工费不构成景源公司停工的理由,景源公司逾期完成工程的时间应从2018年12月31日起算。3.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景源公司应自2018年12月31日起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50000元/天)向和润公司、***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2月27日,双方签署《和润喷涂公司与景源环保公司会议决定》,约定部分项目违约金按每日1000元计算。根据上述标准,至2020年4月15日,景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3298000元。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逾期天数为283天,一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数额也过低,不足以弥补和润公司、***公司的损失。 景源公司辩称,(一)根据2019年12月20日的《来往协助函件(二十一)》中的约定,七楼催化燃烧设备经广东顺德某冠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冠公司)检测后VOCs去除率达到90%以上则视为合格,此时和润公司、***公司默认全部设备进行了验收移交手续。2020年4月8日,双方委托某冠公司对七楼设备进行了检测。2020年4月15日,某冠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VOCs去除率达到93.5%。2020年4月22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予以签收。即,案涉工程付款条件已于2020年4月15日成就,和润公司、***公司应向景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二)关于逾期竣工事实及违约金。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为2020年4月15日,与事实不符。和润公司、***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启用案涉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该日期作为竣工日期。此外,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16日完成后,和润公司、***公司借故拖延验收移交确认工作,竣工日期未能确定的责任在于和润公司、***公司。综上,案涉工程应以2019年1月16日作为竣工日期。2.景源公司依法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天数为4天,一审判决判令景源公司承担283000元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和润公司、***公司的各项损失。 景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和润公司、***公司立即连带向景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90万元及利息32.4万元(以未付工程款29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开始以月息0.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判令和润公司、***公司立即连带支付景源公司代垫的费用64484.2元及利息108元(以64484.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日);合计:3288592.2元;3.和润公司、***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和润公司、***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景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298000元(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计算,即:58天×500万元×1%=2900000元;从2019年3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每天按1000元的标准计算,即:398天×1000元=398000元;从2020年4月15日起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验收合格为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合计3298000元。);2.判令景源公司支付差价款200000元(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3.反诉费由景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2018年10月28日,景源公司、和润公司签订了《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1.工程名称为佛山市某区某镇某工业区*号(和润喷涂中心内)喷涂车间废气治理工程;废气范围:喷涂中心内(32个喷漆柜合16套油喷漆房)喷涂生产时产生的有机废气:处理规模及气量:240000m³/h(2套),含八用一备共九个吸附脱附箱体(处理风量30000m³/h/个); 2.排放标准: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居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工程的施工工期定在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因和润公司场地处理或停电、供气问题等除外); 3.验收的具体时间由两方根据安装调试情况而安排,工程未经验收,和润公司已实际使用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和润公司收到景源公司书面要求调试验收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因和润公司原因逾期不办理的,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其中不含由于景源公司为过错方对整体工程造成设计失误和施工造成的一系列问题); 4.本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合计为500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定金1500000元;主体设备制造完毕并运到安装现场吊装就位,在安装前,再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进度款500000元;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双方根据合同和方案的约定进行检测验收,并由和润公司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文件后,再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00元;合同总额的50%(分二十个月补利息支付),月利息为0.8%,即余额2500000元的月利息0.8%,计利息20000元/月:由和润公司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文件后或工程自动验收合格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支付,每月支付本金125000元和利息20000元,共计145000元;此二十个月补利息支付款项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停止,若和润公司有任何一个月份未能按月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利息的,景源公司有权要求和润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项和二十个月的剩余利息,并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和润公司的违约责任,如和润公司提前付清剩余设备款项,和润公司将不予计算支付后续利息费用; 5.工程验收标准及方法,景源公司保证所设计的工程方案符合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有关施工的验收标准,工程完成调试完毕后3天内,双方按照景源公司所设计的工程方案对该工程进行自主验收,在经和润公司书面确认合格后该设施归和润公司管理。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双方验收,和润公司提前使用或擅自运用,由此而发生的其他问题,由和润公司承担责任;工程调试运行正常后,经和润公司书面确认交付和润公司人员操作管理; 6.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由两方验收合格并交付和润公司管理时计起;保修期内和润公司管理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及对设施保养;设施本身的问题造成运行障碍,景源公司负责维修;因和润公司人员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和润公司承担材料成本价钱,景源公司提供人员维修; 7.违约责任,因景源公司设计或安装的原因造成废气排放不达标,景源公司无偿完善至达标;由于和润公司变更设计、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和修改原来的设计,和润公司应按景源公司实际增加的工作量和材料增付费用,完工时间按耽误的时间顺延;和润公司不按期限拨付工程款,必须提前向景源公司申诉理由,若由于理由不充分及不向景源公司申诉,从超过七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景源公司偿付逾期违约金,同时景源公司有权停止施工,直到结清之日;景源公司逾期竣工必须向和润公司提出合理逾期原因,取得和润公司谅解和同意,若不通知则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向和润公司偿付违约金;如因和润公司供电供气或电梯等原因令景源公司逾期的,则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向景源公司偿付违约金。 (二)2018年10月29日,景源公司与和润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如下内容:合同原约定设备运抵厂区并安装调试完毕的时间为75天,但后来和润公司又要求在50天内完成,须额外加收赶工费20万元,第一次支付10万元,与合同的定金同时支付,第二次支付10万元与设备进场进度款同时支付。总工期为50天(包含制造设备,安装设备,设备调试完毕;若因中雨以上或台风等天气情况除外),在2018年12月21日完成。 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21日,顺德区的天气情况为中雨。 (三)2018年12月4日的《工作联络函》中确认双方达成更改要求将主体椎体部分镀锌铁改回201材质;由于吊装事宜属于双方责任,经和润公司同意,工程合同竣工日期向***10个自然日。 (四)2019年1月5日,景源公司向和润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现所有主体设备已经到安装现场并已就位,请根据联络函相关信息支付进度款。 2019年1月5日的《来往协助函件(九)》显示,景源公司发函给和润公司主张根据合同,和润公司应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进度款50万元,且10万元赶工费应当与第二笔进度款一并支付。 (五)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5日的《环保系统试运行报告》中记载如下内容:试机结果及总结如下:催化燃烧治理系统的每个单位进行了试运转,所有设备均能达到进行调试运转的状态,系统可进入下一步的整体运行,存在的部分问题需马上处理,但不影响系统的整体运行调试,脱附系统由于工艺的要求,必须等到吸附系统吸附饱和后(即建设单位正常投产后)方可进入脱附系统的调试程序,由于八楼和润方的主风管还没有接通,故暂未能试运行;建设单位填写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为:本机于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月25日试机运行,单机正常运行;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按函件解决;此报告不代表建设单位对景源公司的设备验收。 (六)2019年2月27日,景源公司与和润公司签署《会议决定》,确认设备存在的部分问题及解决方案,并分别定于2019年3月5日、3月10日、3月15日前完成,确认所涉及内容按完工日期进行验收,推迟一天扣1000元处罚。 (七)2019年11月25日的《确认书》中确认如下内容:在此之前,不管是以原和润家具公司或***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和润公司的名义与景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函件或其他文件等,和润公司、***公司均予以确认并确认上述所有文件均对和润公司、***公司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因和润公司或***公司名义与景源公司之间产生的所有合同债务,均由和润公司、***公司自愿向景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确认人处**,**田在确认人处签名。 (八)2019年12月20日,景源公司与***公司在《来往协助函件(二十一)》中**确认如下内容:由***公司负责找人清理七楼、八楼活性炭,并把清理好的和补充的活性炭安装进活性炭箱内;八楼所烧毁的设备由景源公司负责修复至运作正常为止,七楼、八楼本次清理时碎掉的和烧毁的活性炭由景源公司负责联系采购,费用按如下约定七楼;活性炭安装完后马上进行脱附,双方确认委托某冠公司进行检测(由于八楼11月2号已检测并出具报告,且得到双方的确认,故本次检测只对七楼);若七楼本次检测结果VOCs去除率达到90%以上则视为合格,视为符合双方合同协议上的要求,视为***公司自动默认喷涂中心七楼、八楼上的催化燃烧设备全部进行了验收移交手续;***公司不得再用其他理由拖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而后***公司须根据双方合同协议上的要求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及按月份分期支付余下款项给景源公司;本次所有费用分开两部分处理:1.根据2019年12月4日函内容,本次七楼、八楼两套设备的检测费和补充七楼3立方活性炭的费用双方各自负担一部分,即由景源公司承担其中的12000元,其余由***公司承担;2.除此之外,本次清理(***、八楼)、修复的所有费用(含人工、材料、委外制造等)均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即各负责50%,材料采购价格和修复费用按公开公平合理不高于市场价格;本次清理、修复的所有费用由景源公司先行垫付,由***公司承诺负担的费用将根据七楼或八楼的完成情况支付给景源公司,否则,景源公司有权不再进行后面的修复工作,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称其原名为和润公司。 (九)编制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的某冠公司检测报告显示如下内容:被测单位、委托单位为和润公司;检测目的为该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采样位置为8F喷漆废气排气筒处理前预设采样口;结果评价为苯检测达标、甲苯和二甲苯检测达标、VOCs检测达标;VOCs处理效率为93.4%。 编制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的某冠公司检测报告显示如下内容:被测单位、委托单位为和润公司;检测目的为该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采样位置为7F喷漆废气排气筒处理前预设采样口;结果评价为苯检测达标、甲苯和二甲苯检测达标、VOCs检测达标;VOCs处理效率为93.5%。 2020年4月22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在《文件移交收据》中的接收人处签名确认,该收据内容如下:经和润公司(现更名为***公司)与景源公司共同委托,于2020年4月8日,某冠公司对位于乐从的和润喷涂中心七楼设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数据都符合环保的排放标准。现将检测报告移交给***公司,同时请***公司根据合同要求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的余额300000元,然后按二十个月分期支付合同余额。 (十)景源公司主张,和润公司、***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支付150万元;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10万元;于2019年1月8日支付50万元;于2019年7月11日支付20万元,上述款项合共230万元。和润公司、***公司确认上述已支付款项。和润公司、***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未付工程款为290万元、代垫费用为64484.2元。景源公司及和润公司、***公司均确认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 (十一)景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十二)和润公司、***公司申请对设备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材质的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同意和润公司、***公司的鉴定申请后,和润公司、***公司经通知后逾期未缴费,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环保治理工程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和润公司为《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和润公司、***公司均具有还款责任。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和润公司、***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返还代垫费用及相应利息;(二)景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若违约,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以及双方诉请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分析如下:《环保治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额外加收20万元,且该20万元的约定将工期缩短为50天,并未约定若在50天内未完成就不予支付,且和润公司、***公司也依据该工期主张相应的违约金,该20万元应当予以支付。总工程款为520万元,和润公司、***公司已支付230万元,现尚欠290万元未支付。 《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约定,和润公司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文件后,再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00元,余额2500000元由和润公司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文件后或工程自动验收合格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支付。景源公司未能提交由和润公司、***公司所签署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文件。2019年12月20日,双方在《来往协助函件(二十一)》已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确认委托某冠公司进行检测,若七楼本次检测结果VOCs去除率达到90%以上则视为合格,视为符合双方合同协议上的要求,和润公司、***公司须根据双方合同协议上的要求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及按月份分期支付余下款项给景源公司。该函件签署时间迟于《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的签署时间,故应当根据该函件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予以认定,根据该函件变更验收合格的条件以及款项支付的时间。《来往协助函件(二十一)》已确认双方委托某冠公司对七楼、八楼环保设备进行检测,并认可八楼已于11月2号检测并出具报告,且得到双方的确认。故一审法院采纳某冠公司所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和润公司、***公司另行申请对七楼、八楼环保设备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编制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的某冠公司检测报告显示七楼VOCs处理效率为93.5%,根据《来往协助函件(二十一)》的约定应当从2020年4月15日起视为验收合格,且和润公司、***公司应当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及按月份分期支付余下款项给景源公司。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若和润公司、***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景源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故和润公司、***公司应当向景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90万元。 关于利息。对其中欠付工程款40万元,根据约定应当从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文件后支付,根据上文论述从2020年4月15日起应当予以支付。因该部分利息约定不明,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对于其中250万元,《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约定按照月利率0.8%计算,从工程自动验收合格的下个月开始支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和剩余的全部利息,根据上述论述从2020年4月15日起视为验收合格,故利息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 (二)对于是否应当返还景源公司代垫费用,具体分析如下:《来往协助函件(二十一)》中约定本次清理(***、八楼)、修复的所有费用(含人工、材料、委外制造等)均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即各负责50%,材料采购价格和修复费用按公开公平合理不高于市场价格;本次清理、修复的所有费用由景源公司先行垫付。上述函件明确约定和润公司、***公司需承担费用的一半,且该费用不高于市场价格即可。2020年4月15日已出具检测报告说明已经完成清理、修复。且和润公司、***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景源公司垫付的修复费用为64484.2元,故一审法院认定和润公司、***公司须向景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64484.2元。对于景源公司主张的代垫费用,《来往协助函件(二十一)》并未约定和润公司、***公司应当支付的日期,故景源公司诉请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没有依据,应当从景源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1日起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于景源公司是否违约分析如下: 《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约定景源公司每逾期竣工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向和润公司偿付违约金。2019年2月27日《会议决定》中约定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推迟一天扣1000元处罚。《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工期为50天,景源公司及和润公司、***公司均确认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 对于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景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且和润公司、***公司拖延验收,也未能证明和润公司、***公司已擅自使用案涉工程。故根据上述第一点的论述从2020年4月15日起视为验收合格,以2020年4月15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次10万元与合同的设备进场进度款同时支付。根据2019年1月5日的电子邮件以及《来往协助函件(九)》显示,此时所有主体设备已经到安装现场并已就位。第二次10万元应当于2019年1月5日之前支付。《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约定和润公司不按期限拨付工程款,景源公司有权停止施工,直到结清之日。和润公司、***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支付20万元。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的工期不应当计算入内。景源公司实际施工天数为345天,扣减50天工期、2***天气以及双方确认延迟10个自然日,逾期天数为283天。结合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和润公司、***公司诉请的计算标准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为283000元。景源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283000元。 (四)对于差价款20万元,和润公司、***公司主张景源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材料,应当赔偿相应的价差。但和润公司、***公司未缴纳相应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故无法鉴定案涉设备现有的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不符,和润公司、***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和润公司、***公司该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和润公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景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5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和润公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景源公司返还垫付费用6448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4484.2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景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和润公司、***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83000元;四、驳回景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和润公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54.37元,由景源公司负担1310.86元,和润公司、***公司负担20243.51元;一审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7392元,由和润公司、***公司负担15984.93元,景源公司负担1407.07元。 二审中,景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来往协助函件、工作联络函、检测报告、网易邮件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拟证明景源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起多次催促和润公司、***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且和润公司、***公司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设备,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应为2019年1月16日。 经审查,景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和润公司、***公司上诉主张景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298000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约定,景源公司每逾期竣工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向和润公司偿付违约金。2019年2月27日,景源公司与和润公司签署《会议决定》,约定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案涉工程,推迟一天扣1000元处罚。关于逾期竣工期间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确认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至于竣工日期,景源公司与***公司**确认的《来往协助函件(二十一)》约定,双方确认委托某冠公司进行检测,若七楼本次检测结果VOCs去除率达到90%以上视为合格,视为***公司自动默认喷涂中心七、八楼的催化燃烧设备全部进行了验收移交手续,某冠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七楼VOCs处理效率达到93.5%,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工程于当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约定,和润公司不按期限拨付工程款,景源公司有权停止施工,直到结清之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二次10万元与合同的设备进场进度款同时支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1月5日,所有主体设备已经运抵安装现场并已就位,但和润公司、***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才支付工程款20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不应计入工期,景源公司实际施工天数345天,扣减50天工期、2***天气以及双方确认延迟的10个自然日,景源公司逾期天数为283天,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和润公司、***公司上诉主张,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亦应计入工期,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决定的内容及本案案情,酌情判令景源公司按照每日1000元的标准计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和润公司、***公司上诉主张景源公司应向其支付32980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和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