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3194号
申请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A区二座二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工业2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舒团。
被申请人: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8859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盈腾诉保第20200518号,担保金额为3288592.2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8859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3194号
申请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A区二座二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工业2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舒团。
被申请人: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8859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盈腾诉保第20200518号,担保金额为3288592.2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8859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