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89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3194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5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费用6448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4484.2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反诉被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83000元;本案本诉受理费由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243.51元;本案反诉受理费由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7.07元。因债务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83.3元、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73.45元,合计26656.7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其经营地址的催化燃烧设备1套,包含喷涂吸附设备16台,喷涂脱附设备2台;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嗣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1.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5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垫付费用6448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4484.2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18836.44元;
2.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应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给两被执行人的逾期竣工违约金28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扣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抵扣按诉讼费、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
3.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由两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债务:第一笔款项300000元于签订协议之日支付,第二笔款项2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余款从2021年9月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由两被执行人于每月的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不少于60000元(支付的款项按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清偿);上述款项均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以下账户:开户名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账号0121××××3413;
4.案外人***(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311××××)、陈淑君(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411××××)、***(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009××××)、***(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11××××)自愿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执行费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并于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至法院执行款账户。
同时,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两被执行人支付的第一笔款项3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和润喷涂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保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606执8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荣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