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红岛实业(英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881民初508号
原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A区二座二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忠良,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岛实业(英德)有限公司。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两德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姜荣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红岛实业(英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保全费1177.5元,共计2642.5元,由原告佛山市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雄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