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6民初124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男,汉族,1960年5月18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17楼17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沙滩路6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沙滩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理赔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