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4民初2495号
原告:甘肃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新村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甘肃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甘肃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甘肃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