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911号
原告:**,女,l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l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镇任家庄村狸子沟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28号福文大厦l9幢3层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公司提交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显示其名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且提出其并非肇事车辆投保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