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486号之一
原告: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树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黎英,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沪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白*****七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沪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2023年3月13日,原告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58元、保全费1,615元,由原告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