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895号之二
申请人: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树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黎英,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6号(12)35幢17-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存款188000元予以查封、冻结,若存款不足,则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DM20236201000000××××)。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存款188000元予以查封、冻结,若存款不足,则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甘肃天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和被申请人***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存款188000元的查封、冻结措施,以及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