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8820号
原告: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通海大道旁9#A68、A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200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刁某某,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大洲新村桃园住宅小区7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刁某某、海南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保全申请费4094元(原告已预交),已交保全申请费退回原告儋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