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琼96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建设路6号(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审原告:林某,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系[***]妻子。
原审原告:卢某,男,201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系[***]儿子。
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系卢某的母亲。
原审原告:***,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系[***]母亲。
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系[***]父亲。
以上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以上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顶公司)、原审原告***、卢某、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2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承担本案事故70%责任,被上诉人云顶公司承担30%责任。事实及理由:根据事故认定书,上诉人负主要责任,被上诉人云顶公司负次要责任,受害人没有上岗证,云顶公司未给受害者购买保险。
被上诉人云顶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卢某、林某、***陈述意见: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
原告林某、卢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6698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38856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206739元;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60000元(暂定),以上五项共计1022575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5项,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0163.5元,误工费5000元,住宿费2000元,共计17163.5元,以上五项共计979738.5元;增加第7项由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8日下午,被告***醉酒并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号牌小型越野车从海南省屯昌县乌坡镇沿着屯昌县X388县道(三枫线)由东往西往屯昌县城方向行驶。16时40分左右途径屯昌县道(三枫线)1KM+100M路段时超过限定时速并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到正在该路段施画道路标志线的工人***,造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云顶公司负次要责任,***不负事故责任。另,受害人家属为处理后事,途中开支交通费用10163.5元,二被告庭审中无异议。
2019年5月26日,发包方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屯昌公路分局与承包方云顶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约定实施屯昌县X388三枫线(K0+000~K13+741)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施工和安全。死者***系云顶公司施工人员。
***属于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户,于2018年5月18日租赁入住海口市业里村北街九队264号三楼301室,已入住一年以上。被害人***的儿子卢某于2019年12月12日出生。
另查,根据2019年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发布的数据,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017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317元,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2227元。被告***事故后已向原告家属30000元丧葬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过错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2.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关于本案过错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在参考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46902212019000006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础上。一审法院认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云顶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云顶公司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与该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所起的作用大,云顶公司在此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所起的作用小,受害人***无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云顶公司负次要责任,***不负事故责任。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事故中二被告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所起的作用大小及事故责任主次,一审法院判定本事故当事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海南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四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责任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故本案应参照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发布的2019年的统计数据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计算各项赔偿额:1.死亡赔偿金:按2019年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17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720340元(36017元/年×20年),原告主张死亡赔偿666980元,未超过标准,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对此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照准;2.丧葬费:按照海南省201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2227元/年,丧葬费为41113.5元(82227元/年÷12个月×6个月),原告主张丧葬费38856元,未超过标准,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对此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照准;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受害人***的儿子卢某为被扶养人,侵权人应向被扶养人支付生活费为227853元(25317元/年×18年÷2),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06739元,未超过标准,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对此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照准;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侵权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经济赔偿能力,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的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原告主张交通费10163.5元,误工费5000元,住宿费2000元,共计17163.5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三人为了处理此事往返途中确实产生了费用,特别是受害者***父母从四川过来,需要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原告主张交通费10163.5元,误工费5000元,住宿费2000元,共计17163.5元,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以上五项合计979735.5元。***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851764.65元(881764.65元-30000元);海南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海南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97973.8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卢某、***、***赔偿851764.65元;二、被告海南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卢某、***、***赔偿97973.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287元,由被告***负担10710元,被告海南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0元。
二审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划分的本案事故责任比例是否恰当。在本案事故中,上诉人***存在醉酒驾驶、车辆未年检、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云顶公司在作业时未设置正确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本案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小,应承担次要责任。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云顶公司负次要责任,***不负事故责任。一审经审查后采纳该事故认定书的意见作为认定各方责任的依据,并根据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90%责任,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10%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受害人***没有上岗证、被上诉人云顶公司未为受害人购买保险等均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云顶公司应当承担30%责任并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