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1282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同禄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6R26N,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雅布伦科技产业园8号楼雅布伦国际众创空间1楼A区0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三亚同禄园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