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58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与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4元,减半收取计4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