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冶沈勘某某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58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与中冶沈勘***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4元,减半收取计4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