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1228民初409号
原告: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润人合(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润人合(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536号(怀化市残疾服务大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公司”)与被告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6日,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第二阶段6#、7#楼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12月16日,湖南龙人天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书。原告宏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神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2.判令神鹤公司向宏辉公司支付工程款,数额暂定为9162362元,并以91623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工程结算之日起(2020年8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确认宏辉公司对9162362元的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神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宏辉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神鹤公司承担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9日,神鹤公司与宏辉公司签订《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神鹤公司将如下工程项目发包给宏辉公司,工程项目内容为:修建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公寓楼6、7、8、9栋(6栋含钢构)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土建内容。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不包括含6#钢结构及钢结构内全部土建工程,且合同明确约定神鹤公司需办理施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批件等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宏辉公司积极施工,并于2020年春节前完成6#主体结构、已封顶(四楼增高30公分)、7#新增地下室的修建。2020年2月,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宏辉公司无法开工。神鹤公司于特殊时期通知宏辉公司开工,宏辉公司谨遵法律未开工。复工复产后,由于工程开工需要审图,宏辉公司多次向神鹤公司发工作联系函催收审图,但始终未收到8#、9#的审图,导致项目工程无法具备开工条件。2020年6月2日,6#进行了主体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即达到约定的付款节点。7#于5月底已完成第3层楼面的修建,也已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宏辉公司多次催促神鹤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退还押金,但神鹤公司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支付,造成了宏辉公司从2020年6月13日起被迫停工,且在2020年6月28日宏辉公司已给神鹤公司下达停工索赔函。宏辉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至芷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由于神鹤公司申请调解并允诺进行结算,宏辉公司遂撤回起诉,并在法院的组织下,与神鹤公司签订了关于工程结算的协议。现距停工之日已近两年之久,神鹤公司对结算之事毫无回应。宏辉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神鹤公司辩称,1.合同有效,但是宏辉公司违约在先,两栋楼只完成了三分之一,未达到付款条件;2.宏辉公司修建的楼是否验收合格,质量是否存在问题,鉴定报告应得到相关部门认可;3.地下室系神鹤公司自己开挖,宏辉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4.造成工程停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是神鹤公司一方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宏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6#、7#、8#、9#楼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延误函、《关于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工程停工索赔及相关事宜》的函、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工程停工损失费用清单,对能够证明8#、9#楼未开工原因及宏辉公司停工损失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宏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原材料、试块、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主体部分工程质量验收签到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工程监理月报、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工程监理日记、《关于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的协议》,因神鹤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宏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7#楼地下室工程结算书、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6#服务楼工程结算书、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7#楼地下室工程结算书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工程结算单、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6#、7#楼形象进度,因该证据系宏辉公司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对宏辉公司提供的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明细,因神鹤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宏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第二阶段6#、7#楼及地下室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9日,宏辉公司与神鹤公司签订了《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由宏辉公司承包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6、7、8、9栋建设工程。承包范围为豪华公寓楼6、7、8、9栋(6栋含钢构)涉及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土建工程内容。但不包含以下内容:(1)不含电梯、空调入户门,不含二次装修(指不包含:室内地板砖、花岗岩、内墙双飞粉、内墙漆、地弹簧门、吊顶及阳台推拉门);(2)电器部分不含楼层电表箱;(3)给排水部分不含热水处理系统、分户水表安装及二次加压设备安装;(4)消防工程不含消防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安装;(5)弱电工程不包含房内弱电桥架安装及线路建设;(6)6-9栋基础工程桩孔工程量超出1-5栋基础工程桩孔工程量的部分,另行结算;2.承包方式:由宏辉公司按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单价包工、包料、包资料合格、包安全施工、包验收合格(土建消防、建筑质量等达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要求,即保证达到办房产证要求);3.完成工期为200天;4.承包单价按豪华公寓楼1450元/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约为21500平方米(以竣工验收实测数为准),工程总造价约3117万元(以竣工验收结算数为准),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壹拾柒万元整,实行合同约定价格总包干;5.神鹤公司工作及责任包括:开工前神鹤公司向宏辉公司提供设计施工的图纸,双方进行图纸会审,进行现场技术交底;6.工程款支付方式:6、7、8、9栋公寓楼,土建工程封顶付工程款总额的20%,主体工程完工付工程款至总额的40%,验收合格付工程款至总额的50%;待合同约定的6、7、8、9栋公寓楼全部建安工程完工,并经神鹤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后,神鹤公司按宏辉公司完成的全部实际工程量于6个月内分3次给付工程款至总额的97%,留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验收合格后满1年时如无质量问题,神鹤公司全额无息付清宏辉公司的工程款质量保修金;7.宏辉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200天工期内完工,超过约定工期的,神鹤公司可按本合同对宏辉公司每延误1天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宏辉公司提前完工并达到质量要求,神鹤公司可给予宏辉公司奖励,每提前1天给予宏辉公司工程总造价1‰的奖励。除不可抗力因素(如连续雨天、自然灾害等)外,因宏辉公司原因(资金不足、技术质量问题、管理不善等)导致阻工、停工、误工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宏辉公司承担;8.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神鹤公司与宏辉公司双方签字盖章,在宏辉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到神鹤公司账户并由神鹤公司开出收据后生效,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宏辉公司原于2018年8月10日交的1-5栋楼的履约保证金转为本合同6-9栋楼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正负零以下施工后返还30万元,完成三层施工后再返还30万元,封顶后返还剩下的40万元。2019年8月6日,宏辉公司与神鹤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主要约定:1.6栋钢构部分原本含在双方签订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且单价也含在合同承包单价(1450元/平方米)内。现神鹤公司根据宏辉公司的要求,同意6栋钢构部分(含钢结构中的全部土建工程)由神鹤公司另找队伍承包施工;2.把双方于2019年元月29日签订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的6栋钢构部分从合同中剔除(其相对应的工程款额也从合同中剔除);3.6栋除钢结构部分外的钢混部分仍由宏辉公司按原价(1450元/平方米)承包建设(7、8、9栋的承包单价也不变);宏辉公司同意钢构部分(含钢结构中的全部土建工程)由宏辉公司一起报建,一起申请验收。但钢构部分(含钢结构中的全部土建工程)的承包方必须准备好验收资料和承担验收费用,且钢构部分(含钢结构中的全部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宏辉公司无关。
2019年9月22日,宏辉公司向神鹤公司、宜昌平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1.图纸:7#-9#栋施工现场基础与图纸不符合是否按图施工?2.7#-9#栋是否挖地下室?如挖地下室,请尽快出变更图?2019年9月23日,监理单位意见为请建设单位联系设计部门予以回复。2019年9月27日,建设单位意见为望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及时变更。2020年4月12日,宏辉公司向神鹤公司、宜昌平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应建设单位要求以及为了方便施工,7#栋、8#栋、9#栋的变更部分由设计方先出图,给宏辉公司进行施工,再去进行审图,请神鹤公司抓紧审图。2020年4月13日,监理单位意见为同意总包单位意见,请建设单位尽快出具审图合格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未给予意见。2020年6月2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同对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6#楼主体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监督站监督验收监督工程师***签字确认。2020年6月28日,宏辉公司向神鹤公司发出《关于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工程停工索赔及相关事宜》,***、***于2020年6月29日签收,并未提出异议。2021年5月10日,宏辉公司与神鹤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双方针对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6#、7#楼工程结算事宜达成协议,但由于双方对结算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未能进行结算。
本案审理期间,宏辉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已完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我院依法委托湖南龙人天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12月16日,鉴定机构出具了《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第二阶段6#、7#楼及地下室已完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第二阶段6#、7#楼及地下室已完工程造价为7228151.06元(大写:柒佰贰拾贰万捌仟壹佰伍拾壹元零陆分),其中6#已完工程造价为2470263.56元,7#地下室已完工程造价为1986423.41元,7#楼(地上部分)已完工程造价为2771464.09元。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鉴定机构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进行了书面答复。2023年2月17日,鉴定机构就《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第二阶段6#、7#楼及地下室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补充意见:第四条中“6#基础加固处理”涉及到的造价金额为19414.36元,原有鉴定意见中的结论由原来的7228151.06元调整为7247565.42元,其他异议项不予调整。宏辉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85336.5元。
另查明,1.宏辉公司自认其收到神鹤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0元,收到神鹤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58000元;2.***系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员工,***系宜昌平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
本院认为,宏辉公司与神鹤公司签订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关于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宏辉公司要求解除与神鹤公司签订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经查,神鹤公司未对8#、9#楼进行施工前审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审图义务,经宏辉公司多次催告后,神鹤公司仍未能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宏辉公司无法施工,宏辉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宏辉公司要求解除《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神鹤公司提出拒绝解除《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要求宏辉公司继续履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施工合同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经湖南龙人天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第二阶段6#、7#楼及地下室已完工程造价为7247565.42元,故神鹤公司应当向宏辉公司支付工程款6497565.42元(7247565.42元-已支付工程款750000元)。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问题,因双方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且该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神鹤公司应自宏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关权利之日(2022年3月9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支付利息。神鹤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宏辉公司已完成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因宏辉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由监理公司监督工程质量,并提供监理日记等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而神鹤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工损失的问题,2020年6月28日,宏辉公司向神鹤公司送达《关于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工程停工索赔及相关事宜》的函,神鹤公司签收,且神鹤公司未提出异议,鉴于宏辉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停工后确实有一定的停工损失,神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宏辉公司提出停工损失为993000元,但宏辉公司也有相应的注意及保管工地财产的义务,故本院认为赔偿期限应以三个月为宜,酌情认定神鹤公司支付宏辉公司停工损失240000元。关于宏辉公司主张神鹤公司退还其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因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宏辉公司共向神鹤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神鹤公司已退还258000元,故神鹤公司应退还宏辉公司履约保证金742000元。综上,对于宏辉公司要求神鹤公司支付工程款9162362元(包含停工损失及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神鹤公司提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意见,本院认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和享有,故宏辉公司对其承建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6#和7#楼建设工程在6497565.42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二、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497565.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497565.42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三、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停工损失240000元;
四、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42000元;
五、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神鹤国际老年公寓一期二阶段6#和7#楼建设工程在6497565.42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37元,鉴定费85336.5元,合计161273.5元由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947元,由湖南神鹤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473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