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21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星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金色山庄5栋6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原告***诉被告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星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舟
代理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