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恢6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原湘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邹明高,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与吉安路交叉路口处(新电厂侧)。
法定代表人左福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2800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已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2021年10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26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均已备案登记在案外人名下。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1年10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福英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的债权额为492133.8元(借款本金414000元、利息及罚息50833.8元、案件受理费18850元、申请执行费8450元)。
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492133.8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军锋
审判员 陈 琦
审判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