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13048号
原告: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87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劲松,广东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东启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西大坦东围村民小组:9144190078385636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东莞市启盈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西大坦村东围村民小组:9144190068636775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启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启盈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37元,由原告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