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2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B座17层1701、1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87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三洲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1515C。
法定代表人:廖锦存。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793606.4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1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
2019年8月8日,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本院已依法立案,案号为(2019)粤03民特1073号,该案目前尚在审查中。另,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执行款账户转入案款人民币2793606.46元。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明确表示暂时不请求本院划付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另向本院缴纳了剩余案款,本案已控制的款项足以偿付债务,被执行人已立案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