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3民初10696号
原告:江苏汉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闵伯振(特别授权),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潘顺民。
被告:中黄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工业园区通站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家宝。
被告: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致富路**号。
原告江苏汉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黄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汉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74元,减半收取为8687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