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民终3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特别授权),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军,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家祥,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特别授权),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华(特别授权),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系刁家祥舅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工业园区通站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家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特别授权),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鑫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姜八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学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学,女,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上诉人***、***、钱军因与被上诉人刁家祥、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鑫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钱军分别预交的上诉费144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军强
审 判 员 顾连凤
审 判 员 潘贻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扬
书 记 员 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