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8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烨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秦都区沈兴南路沈家小区3号楼4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新旗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新旗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烨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旗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8月20日作出的(2024)陕0103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新旗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案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21350元。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因无法落实车辆具体位置,本院暂不予处置该车辆。根据线下及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标的为案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21350元及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03执83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