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5815号
原告:西安联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依云小镇5号楼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W11WN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李斯路怡水花园5号住宅楼1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4GJ4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西安联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西安联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联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联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原告已预交),由西安联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