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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科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1民初479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科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负责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科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