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南县顺得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4民终1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RP5G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南县顺得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MA70XLU9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上诉人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南县顺得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4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案涉工程目前未竣工,剩余工程量处于待工状态,双方之间的付款已正常按合同履行,被上诉人无权请求剩余款项。 洛南县顺得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所干工程、工程量均有被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已于2020年11月全部完工,且案涉工程一直在使用。上诉人上诉理由自相矛盾。原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洛南县顺得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尾款156681.1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借款利率,从2021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日,中经公司(甲方、发包人)与顺得发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二路市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经公司将其位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二路市政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顺得发公司,第五条付款方式:按进度付款,每月二十五日报工程量,次月十五日前付已验收合格工程量70%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付80%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交付后付至合格工程量的95%,质保金为5%,质保期满一年一次性付清。合同自行终止。 2020年1月9日,双方结算确定2019年劳务工程量163231元;2020年5月14日,双方结算确定2020年4月劳务工程量286879元,罚款500元;2020年9月3日,双方结算确定2020年5月至8月285765.6元;2020年11月29日,双方结算确定2020年9月至11月劳务工程量48030元。以上合计783405.6元。据顺得发公司**,中经公司已经支付626724.48元。 另根据中经公司提供的工程洽商记录查明,因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二路市政工程在人行道修建过程中,在道路左幅人行道涉及的三普生活区围墙村组安全隐患,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洽商,拟采用如下方案:1、对桩号K0+594.57-K0+743***生活区围墙进行支撑,并且用围挡全封闭处理。2、对左幅人行道桩号K0+594.57-K0+743段进行甩项处理。 上述事实有《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二路市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单、发票、工作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量签证单、当事人**等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经查,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且双方在2020年期间对所完成工程量分批次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剩余款项。根据结算的总价款及已付款金额,付款进度为80%,剩余款项包含15%劳务费及5%质保金,对应的利息应当分别计算,原告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15%劳务费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对于利息,原告要求按其向银行贷款的利率6.12%进行计算,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利息应当以法律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被告的抗辩意见,1、双方合同并未约定以甲方的支付进度为付款条件;2、双方合同约定以工程竣工进度支付款项,被告认为应作“甲方全部工程”理解,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根据工程洽商记录,剩余人行道工程已做甩项处理,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南县顺得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17510.84元及利息(利息以117510.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南县顺得发劳务有限公司质保金39170.28元及利息(利息以39170.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洛南县顺得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被告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其效力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正确。本案中,被上诉人依约提供了劳务,双方在2020年对所完成工程量分批次进行了结算,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已完成路段已正常通车,故上诉人应当依约支付剩余款项。上诉人提出的工程未竣工验收、由于其甲方未向其付款的上诉意见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2元,由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