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265号
原告: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668674048B。
法定代表人:徐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花,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亚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渭柳佳苑瑞秋园23号楼一单元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RP5G6Y。
法定代表人:寇正午。
原告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中经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7元,由原告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东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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