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6240号
原告:大连滨城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镇政府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1777室。
负责人:***。
被告: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城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滨城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因新冠疫情影响陆续对浦东、浦南及毗邻区域、浦西地区实施封控管理。
本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本案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卫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