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玖妙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麓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7663号 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陆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