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民初5871号
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9639xxxx,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140228xxxx,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先行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