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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南通佳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融亿铝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3536号之一 原告:南通佳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WUXNG92),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香港路1766号内6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融亿铝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16KF3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龙脊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佳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融亿铝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佳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佳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佳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28元,由原告南通佳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