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4629号
申请人:合肥市融亿铝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漫泉路交口东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洋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市融亿铝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合肥市融亿铝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的资金在260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融亿铝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2600000元限额内的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