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1514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