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349号
原告:***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二路66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淀山湖镇新乐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山***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