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财保7号
申请人:江苏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阴美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69号7楼707室。
被申请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兴隆南路116号。
申请人江苏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苏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7年11月17日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苏02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1月16日,江苏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撤回仲裁申请为由,要求解除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