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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844号 原告:***,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被告:河南昌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1区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昌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二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