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733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冯庙村姜大圩庄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梦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10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投资开发(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元一新天地B1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投资开发(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