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葛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5861号之三 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冯庙村姜大圩庄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梦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10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投资开发(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元一新天地B1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投资开发(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