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巴州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984号 原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巴州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巴州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