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民初19252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5号3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罗翼。
原告***与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09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肖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