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5号穗和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65180B。
法定代表人:罗翼,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帅,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22号1-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TUJ6A。
法定代表人:林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爱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玖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9层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BYXK33。
法定代表人:张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倩懿,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省上饶市广信中学,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育才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21731980161H。
法定代表人:张仁淼,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梦,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诗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联公司”)、上诉人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讯鹏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玖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玖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江西省上饶市广信中学(以下简称“广信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0)赣11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讯联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2.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国讯鹏云公司向讯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工程款395,15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质保金21,850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被上诉人赤玖公司对所有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国讯鹏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项目上诉人已于2018年10月完工,并经被上诉人赤玖公司以及实际使用方第三人广信中学验收进行使用,赤玖公司以及广信中学已经签署验收报告,上诉人并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形。2.一审法院认为“另从双方利益衡平出发国讯鹏云公司在该笔业务中并无收益”,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涉案项目经赤玖公司以及广信中学验收合格后进行使用,且上诉人也提交了部分使用记录作为证据,故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已经向学生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亦已经就收取的该部分管理服务费进行了分配。且被上诉人是否从本项目进行获利,是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与上诉人无关,即使被上诉人未获取利益,上诉人也无须承担此部分责任;3.涉案项目交付后,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均未就涉案项目的任何质量问题进行过通知或者要求整改,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故涉案项目是否已实际拆除,与上诉人无关,由此拆除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应由被上诉人及第三人进行承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明显与事实不符,也对上诉人不公平;4.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赤玖公司不承担本案的共同还款责任错误。从合同签署时可以看出,涉案项目由被上诉人赤玖公司与第三人签署《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赤玖配套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然后上诉人与国讯鹏云公司签署的《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系基于被上诉人赤玖公司的要求才签署的,与上诉人进行项目对接的人员均为赤玖公司的相关人员。且在涉案项目建设及验收过程中,均是由被上诉人赤玖公司以及第三方就涉案项目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即被上诉人赤玖公司为该项目的实际承接方。在追讨案涉项目工程款时,被上诉人赤玖公司一直表示同意支付,并未表示应由国讯鹏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基于上述事实,被上诉人赤玖公司应就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讯鹏云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从本案认定的验收情况反映,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讯联公司存在违约情况,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应驳回讯联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2.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系由国讯鹏云公司与讯联公司签订的,赤玖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定作人,讯联公司要求赤玖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赤玖公司答辩意见与国讯鹏云公司的一致。
广信中学未发表答辩意见。
上诉人国讯鹏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赣11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2万元工程款,并赔偿上诉人损失72万元(暂计至一审反诉之日,后续损失计算至实际损失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反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讯联公司未交付成果,一审认定已交付工作成果,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在讯联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判令上诉人支付全款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国讯鹏云公司是案涉工程定作人,赤玖公司并非定作人,但同时又以赤玖公司、广信中学参与验收作为通过验收的标准,突破一审法院依据的合同相对性,适用法律先后不一致;2.一审第三人广信中学系讯联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所陈述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讯联公司的自认,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对此未采信,适用法律错误;3.讯联公司负有将涉案工程系统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平台义务;4.涉案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讯联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也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讯联公司无权主张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应赔偿因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讯联公司答辩称:1.关于涉案工程项目,讯联公司一直是与赤玖公司对接的,与国讯鹏云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也是应赤玖公司的要求进行签订的,讯联公司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各方进行验收,并由讯联公司与赤玖公司以及第三人广信中学签署验收报告并交付第三人使用,从交付使用至本案一审开庭前,讯联公司均未收到任何赤玖公司、国讯鹏云公司、第三人广信中学提出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工程未交付的情况,且讯联公司向赤玖公司追款的过程中,赤玖公司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故讯联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交付完工;2.讯联公司追加第三人是第一次庭审后,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要求讯联公司协助其追加的,以便于查明案涉项目验收报告中代表第三人签字的潘飞签名的真实性;3.国讯鹏云公司提交的赤玖公司、讯联公司商务合作是一份新证据,国讯鹏云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交,讯联公司现在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并且其提交的商务合作协议中并未涉及到案涉工程项目,讯联公司与国讯鹏云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需连接腾讯智慧平台的义务。
赤玖公司答辩称,同意国讯鹏云公司的上诉意见。
第三人广信中学答辩称,第三人系使用方,案涉项目的所有设备都运到了学校,每个子系统都连接到了,但并未连接到腾讯智慧平台上。
讯联公司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赤玖公司和国讯鹏云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17,000元;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395,1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另质保金21,850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起诉之日合计218,121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国讯鹏云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讯联公司退还反诉人预付款2万元,并向反诉人赔偿损失72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三人广信中学为在本校落实国家信息中心与腾讯公司共同推出的“腾讯智慧校园”项目,2017年7月24日,上饶县中学(现已更名为广信区中学)与被告赤玖公司签订一份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赤玖配套合作项目合作协议,协议规定腾讯智慧校园赤玖配套项目以腾讯智慧校园平台为基础建立配套软、硬件,把校内外各种信息及资源进行有机整合。项目一期为打造学生一卡通,把学校学生卡、门禁卡、食堂饭卡、寝室出入卡、图书卡等集成为一张卡。通过腾讯智慧校园系统,对学校原有系统及未来建立的子系统进行集成。学生使用此卡的所有行为数据记录均会推送至家长及校方,校方和家长可随时查看分析数据……上饶县中学提供场地、政策等支持,并向全校推广腾讯智慧校园配套合作项目,赤玖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软、硬件设备,技术指导。硬件包括一卡通通道、刷卡器及整体配套管理系统,车牌识别设备及系统,访客设备及管理系统。并负责打通由其提供的软、硬件,并免费提供复合芯片替换原有卡片,该卡片可在上述所有系统中应用。合同期内,赤玖有权收取60元/学生/学期的智慧校园学生行为管理服务费,上饶县中学享有协议所有软硬件设施的使用权,被告赤玖公司享有所有权等条款。庭审中被告赤玖公司陈述,两被告负责人系老乡关系,为便于管理及运行,被告赤玖公司将与上饶县中学合作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平台建设由被告国讯鹏云公司负责建设,投资建成后收益按60元/学生/学期,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收取40元/学生/学期,被告赤玖公司收取20元/学生/学期。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18年8月8日,原告讯联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建设,一、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校环路,工程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工程内容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布线、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及壹年内的保修服务。二、1、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当是全新的且是合同指定的产品;2.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该设备清单由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予以确认,经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部分。三、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总额437,000元(含税价,不另计税),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7日内向乙方支付2万元预付款,作为启动定金。2.乙方对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并向甲方提前书面竣工验收申请书,甲方在收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甲方、乙方、用户方等相关人员组建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满三个月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在7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即415,150元,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统一代码。3.质保金工程款总额的5%,即21,850元作为壹年质保金。保修期壹年届满后10日内,同时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统一代码。4.上述工程款包括合同附件清单内的设备、部件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和壹年期的设备保修、维护费用。四、合同签订根据甲乙双方商定日期入场,整个施工工期为25天,接到甲方的入场通知书后开始计算(乙方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正常使用,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负担责任,工期可延误时间进行延期)。十一、1、甲方的违约责任,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额的预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2.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的以下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更换、重做、维修等义务外,直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进展,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A、提供的设备不符合附件清单所列明细或技术要求;B、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C、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交付工程。(3)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工程的调试,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的,乙方按照每天工程款总额的0.5%作为逾期滞纳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的滞纳金支付给乙方等条款。合同后面附有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工程设备清单对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原告讯联公司支付2万元合同约定的启动资金,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0月份施工完毕,同时原告讯联公司向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经验收组现场检查,江西省上饶县中学校园一卡通安装施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标准,符合施工合同中各要求,工程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均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该工程评为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赤玖公司加盖印单,施工单位讯联公司加盖印单。工程质量评定一卡通系统、门禁系统、食堂消费系统、智慧校园平台质量评定均为合格,已安装到位,系统正常运行。上饶县中学办公室副主任潘飞在验收组成员签名。2018年12月29日原告又与被告赤玖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继续为上饶县中学无障碍通道项目建设施工。
2019年12月12日,原告讯联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两被告发送律师函,函件中对签订涉案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经过作了陈述,最后函告如下:一、贵司应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5日内,向我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17,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合计违约金692,149.5元。二、若贵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我方将依法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届时,贵司不仅须支付上述款项,而且由此产生的相应的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执行费等均由阁下承担。2020年4月27日,原告讯联公司又向两被告发送内容相同律师函,函件中对违约数额进行调整。两被告对两次原告发送的律师函均未作回应。
2020年9月21日,第三人广信中学出具一份智慧校园门禁、一卡通、无障碍通道及车牌识别建设情况说明,称截止2019年8月讯联公司在广信中学(原上饶县中)建设施工的智慧校园相关硬件设备陆续建设完成,单个系统调试期间运行正常,但门禁识别系统未进入正常调试。该项目相关系统均未链接到腾讯智慧校园平台。校园一卡通实际上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卡通功能,各种数据无法互联互通……门禁系统硬件故障不断,软件属于半成品,硬件和软件的服务以及技术研发跟不上,导致门禁系统一直处于瘫痪状态……食堂消费系统有时消费机链接不上互联网,只能脱机状态下使用,导致学生消费了的数据无法被扣除,给学校商户、学生带来经济损失……因上述智慧校园系统集成建设施工完工后,经施工单位多次调试后始终无法排除系统故障,致使建设方、施工方、使用方三方也没有进行综合验收,更未达到正常运行交付使用。
另查明,原告讯联公司承建的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现已被撤除,第三人广信中学陈述经被告赤玖公司联系,已引进第三方更换涉案工程所有设备,被告赤玖公司称第三人广信中学向其反馈了原告施工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其也告知原告讯联公司及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之后介绍第三方与第三人广信中学接洽重新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讯联公司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所涉及的工程是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平台的建设,与建筑物不具有不可拆分的特征,故原告讯联公司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讯联公司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签订的《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系平等主体间自愿签订,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尽管涉案工程在验收时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未参与其中,但与广信中学合作方赤玖公司及使用方广信中学参与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或签字,原告提供的后台数据显示,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在验收上尽管未按合同约定流程进行确实存在瑕疵,仍应视为验收,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也认可单个系统使用合格,且后续原告仍就第三人广信中学无障碍通道项目建设进行施工,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已交付了完工的涉案工程。被告赤玖公司称验收报告中加盖公章系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该验收报告不合法,被告赤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也不认可,对被告赤玖公司这一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实质指未能连接智慧校园平台,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一卡通,从被告赤玖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可知就是为了在第三人学校落实国家信息中心与腾讯公司共同推出的“腾讯智慧校园”项目,也即能否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平台是被告赤玖公司向第三人履约的重点。但原告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在本案合同中并无约定,结合与第三人合作的被告赤玖公司在参与验收时,也未提出涉案工程应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平台,因此从本案合同约定的情况可以确认原告并无将所做涉案工程系统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平台的义务。因此,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据此指称原告未完成涉案工程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复、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本案原告将涉案工程完工并交付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通知原告进行修复、重作,现涉案工程已被拆除导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查清,因此仅凭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该情况的存在,且在原告2019年、2020年两次向两被告发函要求两被告付款时,两被告就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未作反馈,故对被告国讯鹏云公司这一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从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原告已完成了涉案工程并已交付了工作成果,因此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主张支付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系被告国讯鹏云公司,虽然庭审中两被告均陈述由被告赤玖公司将与第三人广信中学合作部分项目交由被告国讯鹏云公司负责承接,且合同签订系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并非被告赤玖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赤玖公司非涉案工程的定作人,故原告讯联公司要求被告赤玖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从本案涉案工程验收的情况反映,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也存在违约的情形,另从双方利益衡平出发,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在该笔业务中并无收益,现涉案工程的定作物已实际拆除,为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17,0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152元,减半收取5,076元,财产保全费3,696元,合计8,7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72元;反诉费5,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期间,国讯鹏云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赤玖-讯联商务合作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讯联公司负责将校园信息化子系统集成及服务。讯联公司作为智慧校园综合资源管理平台和校园信息化项目的集成商向赤玖公司或客户提供系统集成、平台对接服务及运维服务。讯联公司知晓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是其义务。2.项目验收邀请函一份,拟证明讯联公司明知2018年10月是初次验收,涉案工程需要最终验收,涉案项目并未最终验收。讯联公司邀请赤玖公司现场监督、指导,赤玖公司并非系案涉项目的验收方。
讯联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该合作协议书是份框架协议并没有就本案工程项目进行协议约定,其次通过国讯鹏云公司提交的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合作协议中明确看出,项目分一、二期,讯联公司就项目一期中的相应项目签署了施工合同,该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并没有显示任何需要连接到智慧校园的相关义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讯联公司也已经协助国讯鹏云公司连接到了相应的智慧平台,从验收报告中的第三项工程质量评定中可以看出,该第三项工程质量评定系合格。对上述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该邀请函确实是讯联公司向赤玖公司发出的,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涉案项目完工时进行初运行的检测符合要求后,只办理过一次竣工验收手续,就是2019年12月17日赤玖公司签署的《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案涉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为此讯联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一份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验收报告中赤玖公司盖章的时间就是2018年12月17日,案涉验收报告中的时间就是项目邀请函中所说的最终验收。国讯鹏云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是赤玖公司与讯联公司的微信群,与国讯鹏云公司无关,国讯鹏云公司未收到讯联公司的验收申请,未参与验收。赤玖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项目验收邀请函》中的“项目最终验收”是最终验收,而验收报告并不是最终验收报告。
本院认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赤玖公司(甲方)与讯联公司(乙方)签订《赤玖-讯联商务合作协议书》,其中,第四条“合作内容”载明“双方协同合作建设和推进‘智慧校园’项目,赤玖负责智慧校园软件平台开发运营、教育资源内容服务及整合腾讯平台资源和接口开发;讯联负责综合资源管理平台开发运营,校园信息化子系统的集成及运维服务,协同承接并配合完成腾讯平台资源对接和与校园信息化通信网络及流量费用等相关工作的对接和实施”;第五条“合作利益分配”载明“赤玖作为智慧校园平台运营提供商,向校方及服务使用者收取服务费用。讯联作为智慧校园综合资源管理平台和校园信息化项目的集成商向赤玖或客户提供系统集成、平台对接服务及运维服务并收取相关平台使用和系统集成服务费用”;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乙方(讯联公司)负责项目的资源平台建设、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的现场安装、调试及运营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赤玖公司)市场公关、商务谈判”。2018年11月15日,讯联公司向赤玖公司发出一份项目验收邀请函,邀请赤玖公司对项目最终验收亲临现场监督、指导。2018年12月17日,讯联公司方代表在“赤玖-讯联商务沟通群”微信群中提出,把一期项目验收报告盖章和二期项目合同(无障碍通道项目)盖章后寄回讯联公司,赤玖公司方代表在微信中对此回复收到。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国讯鹏云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至今未验收、未交付为由,主张合同约定的国讯鹏云公司向讯联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经查,讯联公司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各方进行验收,并出具《上饶县智慧校园平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在该验收报告上,关于“工程质量评定”栏内“一卡通系统”“门禁系统”“食堂消费系统”以及“智慧校园平台”四个工程项目均质量评定为“合格”。赤玖公司在该验收报告上的建设单位处盖章确认,第三人广信中学在验收组成员处签名确认。至于国讯鹏云公司未在该验收报告处盖章的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项目系由赤玖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广信中学签署《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赤玖配套合作项目合作协议》后,再由赤玖公司转让给国讯鹏云公司承接,然后才由讯联公司与国讯鹏云公司签署《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基于讯联公司与赤玖公司在无障碍通道项目上仍有合作,且讯联公司一直与赤玖公司对接案涉项目,故赤玖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虽存在瑕疵,但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且涉案工程从2018年10月份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起直至本案起诉前的一年多时间里,赤玖公司和国讯鹏云公司均未就涉案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交付等问题向讯联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尤其是讯联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向赤玖公司和国讯鹏云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讨工程款时,赤玖公司和国讯鹏云公司仍未就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交付等问题向讯联公司提出抗辩。因此,讯联公司已经尽到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义务,国讯鹏云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应不予采信。
对于国讯鹏云公司提出的案涉项目需要连接到智慧校园平台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赤玖-讯联商务合作协议书》虽然约定讯联公司负责综合资源管理平台开发运营、校园信息化子系统的集成及运维服务,但该商务合作协议是份框架协议,其并没有就案涉项目进行详细约定,且讯联公司与国讯鹏云公司签署的案涉项目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讯联公司有需要连接腾讯智慧平台的义务。同时,案涉工程系统能否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的问题,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一个具体表现。对此,前文已经阐明国讯鹏云公司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国讯鹏云公司关于案涉项目无法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的抗辩主张同样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案涉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国讯鹏云公司上诉还主张广信中学自认讯联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广信中学系由讯联公司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的,故广信中学等同于讯联公司的证人、广信中学的自认等同于讯联公司的自认,进而说明讯联公司已经承认本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本院认为,国讯鹏云公司该上诉理由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常理。广信中学自认的案件事实并不当然等同于讯联公司认可的事实。国讯鹏云公司关于讯联公司已经自认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国讯鹏云公司拒绝支付案涉工程款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国讯鹏云公司向讯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国讯鹏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讯联公司完成涉案工程项目后未能与国讯鹏云公司一起共同办理严格、规范的验收和交付手续,即便国讯鹏云公司故意拖延或拒绝办理验收和交付手续,讯联公司也没有及时有效地掌控其所完成的工程设施,致使该项工程设施是否已被拆除的事实无法查明,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也无法通过专业技术鉴定方式进行判断。因此,讯联公司对于本案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从交易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角度处理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并无不当。鉴于国讯鹏云公司陈述讯联公司完成的现有工程设施已被拆除,且讯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案涉工程已经发挥应有的效应,故一审法院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处理逾期付款违约金,亦无不当。一审法院驳回讯联公司要求国讯鹏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兼顾了交易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利益衡平,实体处理得当。
综上所述,国讯鹏云公司、讯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5元,由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晓霞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余林娣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叶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