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赤玖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121民初2571号
原告(反诉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穗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65180B。
法定代表人:罗翼,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帅,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常,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1-1301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TUJ6A。
法定代表人:林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奎,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燕,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赤玖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BYXK33。
法定代表人:张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彤,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省上饶市广信中学,住所地江西省上,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育才路**码12360921731980161H。
法定代表人:张仁淼,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柳,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诗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讯联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国讯鹏云公司)、被告赤玖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赤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应原告讯联公司申请追加了第三人江西省上饶市广信中学(以下简称“广信中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讯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帅、被告国讯鹏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奎、蒋小燕、被告赤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彤、第三人广信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柳、符诗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讯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17,000元;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395,1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另质保金21,850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起诉之日合计218,121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4日,被告一因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合作需要,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后,基于被告二的要求,由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1、由原告承接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负责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布线、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及壹年内的保修服务;2、工程款合计437,000元,由被告一于签署合同后七天内支付2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满三个月后,由被告一支付总工程款的95%,剩余工程款作为壹年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10日内予以支付;3、被告一超过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项和逾期期限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万元预付款,原告亦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布线、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工作,于2018年10月将工程项目交付给被告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交付使用。涉案工程现已交付使用一年多时间,但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均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4月27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催促两被告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两被告至今仍未能完成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承接该工程,合同对工作内容、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证据二、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已于2018年10月完成工程施工,并与被告确认试运行已完成;证据三、律师函、EMS快递单、跟踪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涉案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能支付;证据四、收据存根及转账记录截图、光盘,证明被告截止2019年10月期间业主方上饶县中学均是正常使用原告交付的设施设备,原告承接交付的涉案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被告国讯鹏云公司辩称,1、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事实,但其负责施工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平台集成建设项目,一直未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经多次返修仍不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至今被告尚未对原告施工项目进行验收,更没有运行满三个月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后续工程款;2、本案涉案工程是原告履行合同不能导致根本性违约,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自始至终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原告国讯鹏云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预付款2万元,并向反诉人赔偿损失72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4日,赤玖公司与上饶县中学(现更名为广信区中学)签订《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赤玖配套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上饶县中学提供场地和政策支持,赤玖公司为上饶县中学提供项目所需软、硬件设备、技术指导。本期合作项目为一卡通通道、刷卡器及整体配套管理系统,车牌识别系统,具体实施中由赤玖公司负责智能系统集成建设和智能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同时还约定该项目正常运行后,由上饶县中学配合赤玖公司和在校生收取60元/学生/学期的服务费,每五年一期,后自动延续合作关系,合作协议签订后,赤玖公司考虑项目运行期间的日常维护,将本期合作项目的一卡通通道、刷卡器及整体配套管理系统转让给反诉人负责建设和运营,反诉人从赤玖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中分享40元/学生/学期。2018年8月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人承包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平台建设施工,同时还对工程款计价、支付、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8年8月15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支付了2万元预付款,被反诉人安排进场施工,于2018年10月完工,然而在系统试运行即发现一卡或若干卡使用正常,而多卡集中使用时,系统软件崩溃、乱码、死机,被反诉人经过调试仍无法正常运行,最终导致该项目的建设方、施工方、使用方未能进行综合全面验收,也未能交付使用。由此反诉人与上饶县中学合作项目搁置,反诉人未得到任何的服务费分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1、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依法成立有效,验收由双方各派两名工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合同约定违约责任;2、收据,证明原告收到被告2018年8月15日预付款2万元的事实。证据二、1、广信中学(原上饶县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施工的相关硬件设备基本完成,但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一卡通,各种数据无法互联互通,只是单个系统运行,且使用方未进行验收,更没有达到正常运行交付,原告存在根本性违约;2、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赤玖配套合作项目合作协议,证明该系统建设成功,被告二可向上饶县中学学生按每人每学期60元收取服务费,同时根据两被告约定,被告一可以获取每人每学生40元的服务费的事实。
被告赤玖公司辩称,1、被告赤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被告二并不是该合同相对方,因此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2、从原告所列举的证据材料反映,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二在本起纠纷中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讯联公司(原告)辩称,1、根据反诉原告起诉状内容及证据显示双方于2018年10月就涉案工程项目完成实际验收及交付条件,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2、涉案项目交付后,截止2019年10月上饶县中学仍正常使用项目设备,并于2019年12月向原告方合作单位购买饭卡用于该设备的使用,后续因上饶县中学将系统的账号、密码进行了修改,原告方无法打印相应的记录;3、涉案项目交付后原告与被告二的董事长保持微信及电话畅通,双方聊天记录均显示协商后会付款,并未提及关于涉案项目存在问题的话语,也未收到两被告或上饶县中学提到涉案项目存在问题要求维修函件,被告一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存在问题;4、反诉人要求的赔偿损失无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且原告已实际交付涉案项目,该损失也与原告无关。
第三人广信中学称,截止2019年8月原告在学校实施智慧校园相关硬件设备陆续建设完成,单个系统调试期间运行正常,但门禁识别系统未进行调试,该项目相关系统均未连接到智慧校园平台,校园一卡通实际上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一卡通,各种数据无法互联互通,至2019年9月份学校已停止使用该系统,设备也没有再使用,原告提供的各项设备均停放在学校仓库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广信中学为在本校落实国家信息中心与腾讯公司共同推出的“腾讯智慧校园”项目,2017年7月24日,上饶县中学(现已更名为广信区中学)与被告赤玖公司签订一份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赤玖配套合作项目合作协议,协议规定腾讯智慧校园赤玖配套项目以腾讯智慧校园平台为基础建立配套软、硬件,把校内外各种信息及资源进行有机整合。项目一期为打造学生一卡通,把学校学生卡、门禁卡、食堂饭卡、寝室出入卡、图书卡等集成为一张卡。通过腾讯智慧校园系统,对学校原有系统及未来建立的子系统进行集成。学生使用此卡的所有行为数据记录均会推送至家长及校方,校方和家长可随时查看分析数据……上饶县中学提供场地、政策等支持,并向全校推广腾讯智慧校园配套合作项目,赤玖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软、硬件设备,技术指导。硬件包括一卡通通道、刷卡器及整体配套管理系统,车牌识别设备及系统,访客设备及管理系统。并负责打通由其提供的软、硬件,并免费提供复合芯片替换原有卡片,该卡片可在上述所有系统中应用。合同期内,赤玖有权收取60元/学生/学期的智慧校园学生行为管理服务费,上饶县中学享有协议所有软硬件设施的使用权,被告赤玖公司享有所有权等条款。庭审中被告赤玖公司陈述,两被告负责人系老乡关系,为便于管理及运行,被告赤玖公司将与上饶县中学合作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平台建设由被告国讯鹏云公司负责建设,投资建成后收益按60元/学生/学期,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收取40元/学生/学期,被告赤玖公司收取20元/学生/学期。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18年8月8日,原告讯联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建设,一、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校环路,工程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工程内容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布线、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及壹年内的保修服务。二、1、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当是全新的且是合同指定的产品;2、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该设备清单由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予以确认,经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部分。三、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总额437,000元(含税价,不另计税),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7日内向乙方支付2万元预付款,作为启动定金。2、乙方对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并向甲方提前书面竣工验收申请书,甲方在收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甲方、乙方、用户方等相关人员组建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满三个月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在7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即415,150元,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统一代码。3、质保金工程款总额的5%,即21,850元作为壹年质保金。保修期壹年届满后10日内,同时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统一代码。4、上述工程款包括合同附件清单内的设备、部件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和壹年期的设备保修、维护费用。四、合同签订根据甲乙双方商定日期入场,整个施工工期为25天,接到甲方的入场通知书后开始计算(乙方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正常使用,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负担责任,工期可延误时间进行延期)。十一、1、甲方的违约责任,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额的预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2、乙方的违责任,乙方的以下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更换、重做、维修等义务外,直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进展,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A、提供的设备不符合附件清单所列明细或技术要求;B、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C、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交付工程。(3)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工程的调试,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的,乙方按照每天工程款总额的0.5%作为逾期滞纳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的滞纳金支付给乙方等条款。合同后面附有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工程设备清单对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原告讯联公司支付2万元合同约定的启动资金,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0月份施工完毕,同时原告讯联公司向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经验收组现场检查,江西省上饶县中学校园一卡通安装施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标准,符合施工合同中各要求,工程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均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该工程评为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赤玖公司加盖印单,施工单位讯联公司加盖印单。工程质量评定一卡通系统、门禁系统、食堂消费系统、智慧校园平台质量评定均为合格,已安装到位,系统正常运行。上饶县中学办公室副主作潘飞在验收组成员签名。2018年12月29日原告又与被告赤玖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继续为上饶县中学无障碍通道项目建设施工。
2019年12月12日,原告讯联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两被告发送律师函,函件中对签订涉案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经过作了陈述,最后函告如下:一、贵司应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5日内,向我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17,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合计违约金692,149.5元。二、若贵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我方将依法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届时,贵司不仅须支付上述款项,而且由此产生的相应的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执行费等均由阁下承担。2020年4月27日,原告讯联公司又向两被告发送内容相同律师函,函件中对违约数额进行调整。两被告对两次原告发送的律师函均未作回应。
2020年9月21日,第三人广信中学出具一份智慧校园门禁、一卡通、无障碍通道及车牌识别建设情况说明,称截止2019年8月讯联公司在广信中学(原上饶县中)建设施工的智慧校园相关硬件设备陆续建设完成,单个系统调试期间运行正常,但门禁识别系统未进入正常调试。该项目相关系统均未链接到腾讯智慧校园平台。校园一卡通实际上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卡通功能,各种数据无法互联互通……门禁系统硬件故障不断,软件属于半成品,硬件和软件的服务以及技术研发跟不上,导致门禁系统一直处于瘫痪状态……食堂消费系统有时消费机链接不上互联网,只能脱机状态下使用,导致学生消费了的数据无法被扣除,给学校商户、学生带来经济损失……因上述智慧校园系统集成建设施工完工后,经施工单位多次调试后始终无法排除系统故障,致使建设方、施工方、使用方三方也没有进行综合验收,更未达到正常运行交付使用。
另查明,原告讯联公司承建的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现已被撤除,第三人广信中学陈述经被告赤玖公司联系,已引进第三方更换涉案工程所有设备,被告赤玖公司称第三人广信中学向其反馈了原告施工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其也告知原告讯联公司及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之后介绍第三方与第三人广信中学接洽重新施工。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对证据一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据二验收报告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验收未参与其中,不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条件,广信中学只是证明其按量完工,并不能证明按质完工;对证据三认为因未达到验收条件,原告无权要求向其付款,故对该函件无需作出反馈;对证据四票据系复印件,系第三人向他人购买相关材料,与本案无关,另原告提供光盘收集数据,无法印证该数据的真实来源。被告赤玖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同上,但认为验收报告上所盖公章系其工作人员私自加盖,且没有具体验收人签字,从形式上看该验收报告并不合法。根据验收报告结论也就是原告硬件完成安装,但不能证明整体上达到了一卡通智能的效果。原告对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提供证据一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该说明是应本次出庭才出具的,所陈述内容是否真实无法知悉,且涉案项目于2018年10月已交付,但至今未收到说明中陈述的问题反馈意见,验收报告中对工程质量评定、系统正常运行均予以确认。从被告赤玖公司与第三人合作协议反映涉案项目由被告赤玖公司承接,原告公司也是与被告赤玖公司对接,各方关系是发包、转包和承包的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讯联公司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所涉及的工程是门禁系统、一卡通食堂消费系统平台的建设,与建筑物不具有不可拆分的特征,故原告讯联公司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讯联公司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签订的《上饶县中学智慧校园平台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系平等主体间自愿签订,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尽管涉案工程在验收时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未参与其中,但与广信中学合作方赤玖公司及使用方广信中学参与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或签字,原告提供的后台数据显示,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在验收上尽管未按合同约定流程进行确实存在瑕疵,仍应视为验收,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也认可单个系统使用合格,且后续原告仍就第三人广信中学无障碍通道项目建设进行施工,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已交付了完工的涉案工程。被告赤玖公司称验收报告中加盖公章系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该验收报告不合法,被告赤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也不认可,对被告赤玖公司这一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实质指未能连接智慧校园平台,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一卡通,从被告赤玖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可知就是为了在第三人学校落实国家信息中心与腾讯公司共同推出的“腾讯智慧校园”项目,也即能否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平台是被告赤玖公司向第三人履约的重点。但原告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在本案合同中并无约定,结合与第三人合作的被告赤玖公司在参与验收时,也未提出涉案工程应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平台,因此从本案合同约定的情况可以确认原告并无将所做涉案工程系统连接到“腾讯智慧校园”平台的义务。因此,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据此指称原告未完成涉案工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复、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本案原告将涉案工程完工并交付后,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通知原告进行修复、重作,现涉案工程已被拆除导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查清,因此仅凭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该情况的存在,且在原告2019年、2020年两次向两被告发函要求两被告付款时,两被告就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未作反馈,故对被告国讯鹏云公司这一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从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原告已完成了涉案工程并已交付了工作成果,因此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国讯鹏云公司主张支付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系被告国讯鹏云公司,虽然庭审中两被告均陈述由被告赤玖公司将与第三人广信中学合作部份项目交由被告国讯鹏云公司负责承接,且合同签订系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并非被告赤玖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赤玖公司非涉案工程的定作人,故原告讯联公司要求被告赤玖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本案涉案工程验收的情况反映,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也存在违约的情形,另从双方利益衡平出发,被告国讯鹏云公司在该笔业务中并无收益,现涉案工程的定作物已实际拆除,为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被告国讯鹏云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17,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152元,减半收取5,076元,财产保全费3,696元,合计8,7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72元;反诉费5,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国讯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蔚蔚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账户名称: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