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民终3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西区世纪大道北、龙乘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凤凰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