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298号
原告: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凤凰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还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御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B幢2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兆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兆亚,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御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南京御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京御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