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03民初178号
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凤凰南路20号。
被申请人:***,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320102195808152011,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玄武区。
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2420元,由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