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06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606号
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27486Q,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凤凰南路**。
法定代表人:还从林,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537832013,,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非,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