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4618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P8TQ4N,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通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群,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272GH79,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新市。
负责人:侯建平。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PNU92Q,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东郊村南五组28-1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原告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5.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邱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