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2128号
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E2NE1N,住泰兴市虹桥镇六圩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特别授权),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272GH79,住泰兴市虹桥镇新市。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PNU92Q,住泰州市靖江市城东郊村南五组28-1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046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