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定边县定边镇木业南街变电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成卓恩,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榆林市佳县芦镇大井湾。
法定代表人:贺雄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民初85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由被被告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前支付原告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二、由原告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前向被告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工程,被告要积极验收,原告提交“合格、符合设计标准并提供电力行业出具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及竣工资料,被告即向原告支付85200元;三、剩余工程款依照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3款支付。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为由,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书面谈话称已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第二项内容为附条件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相关约定;第三项内容未到履行期限,故不得执行,案件受理费4930元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且认可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辩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执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童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