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宁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349号
申请人:济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任城区人民武装部综合训练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862187H。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宁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银都花苑13号楼2**1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052433XP。
法定代表人:于泳,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84964.3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6318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84964.3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