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济宁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济宁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银都花苑13号楼2**1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052433XP。
法定代表人:于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任城区人民武装部综合训练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86218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皎